一是他们公司当年的中标通知书,和车企违约后双方的和解协议,协议的时间就在第一稿与第二稿之间;

        二就是这家供应商当时出具的,两种材料的对b检测报告,日期也在第二稿出现之前。

        他征得了法庭同意,请原供应商的那位老总上庭作证。

        老总说,对于车企的违约,他们一开始是想申请强制执行的,因为中标后生产线已经开始工作,那么大T量,说不要就不要了,他们的损失怎么办?

        但奈何另一种材料成本确实低太多,车企哪怕赔偿违约金,也还能赚不少,他们觉得y要勉强,合作以后也不会太顺利,索X就拿钱退出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但这新材料他们清楚,刚研发出不久,太新了,没经过足够的实践论证,是有安全隐患的。

        本着都是同行业,买卖不成仁义在,他们就内部做了个对b检测,私下发往了车企领导层,希望他们能慎重考虑。如果还是想和他们继续,这次违约就当没有,大家继续合作。

        车企最后的选择,大家就都知道了。

        审判长仔细翻阅着当年原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,虽没有第三方公证,但结果与如今请业内权威第三方检测的结果是几乎一致的,只在隐患预测上有些许数据的出入,但因为是预测,且误差值也在合理范围内,从技术的角度看,该检测报告是可信的。

        程奕朗的声音掷地有声:

        “综上,在第二代车型设计阶段的最终定稿前,该车企就已经完全清楚这两种材料的差异,以及更换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,但仍然坚持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材料生产,因此,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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